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張雪會 相對人宮城 吳兆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限期給付租金及水電費,如未給付則終止租約,向相對人承租處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相對人身份證明文件等影本資料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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