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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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福後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乙○○辛○○丁○○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英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