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代表人K.Hung(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 謝諒 獲(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3月6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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