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慈韓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告 鍾易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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