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告訴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
62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園芳調解委員郭正鵬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郭正鵬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於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伍仟元,餘伍仟元於民國97年7月25日前以現金給付原告。
二、原告願撤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共危險事件中對於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
三、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黃園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園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