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76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二、掛失止付單正本。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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