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8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共4罪)」、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年2月(共3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8年」、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年2月」之記載,均顯屬誤寫,有上開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之記載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書在卷可考,應分別更正記載為「有期徒刑8年(共4罪)」、「有期徒刑4年2月(共3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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