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因父親甲○○已過世,雙親共有6名子女,母親 林節 希望其從母姓,因父親生前同意聲請人改從母姓,惟不及辦理,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林」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98年5月21日調查筆錄)。惟依聲請人所述,尚難認其現有姓氏對其有何不利之處,本院復查無聲請人現有姓氏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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