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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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林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6/2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
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897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199元,共計新臺幣6217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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