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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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萬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植
陳聯照 田德祥 黃棚旺 呂阿安 何進火 徐賢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萬2,018元(即上開判決「附表一-原告各項請求明細表」合計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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