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瑞祥於民國85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7年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57元及費用768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瑞祥│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2701││02月18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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