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46號聲請人 張伯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簡建龍簡士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甲0000000000(以下簡稱被繼承人)為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於95年10月15日死亡,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欲處分共有物難以進行,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死亡時,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子 彭昭宇 ,第二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母 陳美 ,及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弟妹 簡棟樑簡梅雀 ,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閱95年度繼字第417號、96年度繼字第14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即同母異父之弟 陸文龍 ,與被被繼承人之母陳美之配偶 陸忠 收養之妹 陸彩完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此有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22日投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供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被被繼承人之母陳美之配偶陸忠收養之妹陸彩完,與被繼承人之母陳美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其被陸忠收養而受影響,故與被繼承人同母異父之弟妹陸文龍、陸彩完仍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本院亦查無陸文龍、陸彩完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案件,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是本件未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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