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明輝與 鄧文治 前有素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12時9分至11分許,在公眾得自由進出之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陳明輝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故意,向鄧文治噴灑辣椒噴霧器,並向鄧文治辱罵:「幹!三小!」、「垃圾!噴他剛剛好!」等語,致鄧文治受有雙眼化學性角膜損傷、雙眼化學性灼傷併結膜糜爛之傷害,並造成其名譽受損(被告陳明輝犯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另為簡式判決)。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鄧文治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揆諸首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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