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33號聲請人 莊礎東 (即 孫淑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2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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