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麗玲
陳彥蓁 何青燁 洪淑慧 管菲菲 林綉慧 黃瑞芬 葉曉青 陳怡安 林志鴻 謝秉男 蔡嘉鴻 楊詒清 王姿懿 黃妮莉 謝佳玲 簡珮琪 林怡芬 蕭伊婷 沈雅婷 張曉菁 許 張賢 黃致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相對人│金額││編號│相對人│金額││││(新臺幣)││││(新臺幣)│├──┼───┼───────┤├───┼───┼───────┤│一│古麗玲│221,333元││十三│楊詒清│196,809元│├──┼───┼───────┤├───┼───┼───────┤│二│陳彥蓁│67,944元││十四│王姿懿│381,732元│├──┼───┼───────┤├───┼───┼───────┤│三│何青燁│66,737元││十五│黃妮莉│120,979元│├──┼───┼───────┤├───┼───┼───────┤│四│洪淑慧│125,997元││十六│謝佳玲│156,657元│├──┼───┼───────┤├───┼───┼───────┤│五│管菲菲│75,398元││十七│簡珮琪│91,665元│├──┼───┼───────┤├───┼───┼───────┤│六│林綉慧│285,200元││十八│林怡芬│188,833元│├──┼───┼───────┤├───┼───┼───────┤│七│黃瑞芬│77,299元││十九│蕭伊婷│116,000元│├──┼───┼───────┤├───┼───┼───────┤│八│葉曉青│64,570元││二十│沈雅婷│25,332元│├──┼───┼───────┤├───┼───┼───────┤│九│陳怡安│45,125元││二十一│張曉菁│213,000元│├──┼───┼───────┤├───┼───┼───────┤│十│林志鴻│278,025元││二十二│ 許張賢 │269,667元│├──┼───┼───────┤├───┼───┼───────┤│十一│謝秉男│127,306元││二十三│黃致瑋│39,375元│├──┼───┼───────┤└───┴───┴───────┘│十二│蔡嘉鴻│57,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