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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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新貴劉哲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哲言僅為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劉哲言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劉新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861元及………,如對債務人劉新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哲言給付之。」
二、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其利息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息,逾其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78,861元×2.9447﹪)×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78,861元×3.2124﹪)×3.2124﹪。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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