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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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債權人 柳楊秀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柳宗德 即 柯金祥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僅就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行使權利義務,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柯金祥之遺產範圍內…」。
二、柯金祥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柳宗德擔任柯金祥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四、柯金祥需受人扶養之依據為何?
五、原債務人柯金祥與原債權人 陳慶荷 、 蔡白月華 、 柳瓊琪 、柳玉霜間之原債權證明文件,及交付借款予原債務人柯金祥之證明。(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
六、原債務人柯金祥與國有財產局間之原債權證明文件。
七、請求代償款部分,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八、台端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載,收受人為第三人柳宗德,另提出之久億生命禮儀服務明細表所載立合約人亦為柳宗德,請提出台端確實支出喪葬費之證明文件。
九、債務人柳宗德即柯金祥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