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請人醫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450,100元│FV0000000│106年3月9日│││股份有限公司天│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設醫院││││││母分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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