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柒萬叁仟壹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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