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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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弘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清珍 即震威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