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1號抗告人即關係人 邱錫宏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第一審暫時處分(111年度家暫字第11號)提起抗告,抗告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