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登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登隆於民國98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171817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8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