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續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續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易字第1號上訴人 葉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
103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2號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提起本件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於本院103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2號調解成立之本案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10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所退還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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