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原告 陳貞君 被告尚欣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建雄 被告 林誌鋐
曹昌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643元(計算式:
215,881+431,762=647,64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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