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3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劉鵬皓劉文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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