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林原禾 被告 李政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7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