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羽涵 即 林淑華 、 林陳月娟 、 鐘德龍 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即雲林縣○○鄉○○段○○○○○○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