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訴人 謝宜真 被上訴人 林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
(二)上訴人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888元,如係對原判決部分不服,亦請按不服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以,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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