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187號

聲請人 王徐欽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品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及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之2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點交返還予聲請人。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表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地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建物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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