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7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永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永坤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73,334元整,及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