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5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樓之1之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6月22日起至134年6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6月29日邀同第三人 趙傑康 、徐金
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700,000元③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6月29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8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340,6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歸戶查詢1件、放款主檔查詢3件、催告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88│建│2,271.00│10000分之10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7│台南市東區光│台南市東│7層樓房│83│83│平│鋼筋│11│平│全部│││62│明街66巷3○號○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2│方│││││2樓之1│688地號│土造│1│1│公│土造│9│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光明段283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8│台南市東區光│台南市東│7層樓房│62│62│平│44分之│││30│明街66巷2○號○區○○段│鋼筋混凝│.6│.6│方│1│││││688地號│土造│7│7│公││││││││││尺││├──┴─┴──────┴────┴────┴─┴─┴─┴───┤│共同使用部分:光明段283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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