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蓓蒂
鄭畯欣 范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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