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錦垂(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錦垂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應補充「…手提包各1個,得手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錦垂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即任意行竊,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實質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且由告訴人領回等情,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961號被告阮錦垂(越南籍)
女24歲(民國80年【西元1991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OD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錦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夜間6時47分許,在新竹市○○路○○○號之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該公司所有之毛帽3個、皮夾及手提包,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包包內。嗣另持店內其他商品至櫃檯結帳,欲離開該店之際,因觸動防盜感應門警報器為該店店員 王嬿舒 發現而報警處理,並扣得上開失竊物品(已發還)。
二、案經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阮錦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王嬿舒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偵查報告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檢察官陳韻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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