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相對人 吳庚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庚清分別於民國102年2月20日、103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
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2年2月18日、133年10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己或擔任他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筆,其借款明細詳如附表㈠所示,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104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30,315,666元及美金113,105.97元與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其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㈠┌──────────────────────────────────┐│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號│借款金額│借款人│保證人│借款期間│├──┼─────┼──────┼─────┼────────────┤│一│新臺幣│吳庚清││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起│││600萬元│││至民國105年2月21日止│├──┼─────┼──────┼─────┼────────────┤│二│新臺幣│吳庚清│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2年5月21日起│││1,900萬元││ 吳金郎 │至民國109年5月21日止│├──┼─────┼──────┼─────┼────────────┤│三│新臺幣│吳庚清│吳金郎│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300萬元│││至民國109年5月23日止│├──┼─────┼──────┼─────┼────────────┤│四│新臺幣│吳金郎│吳庚清│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300萬元│││至民國109年5月23日止│├──┼─────┼──────┼─────┼────────────┤│五│新臺幣│上海飼料工│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1,000萬元│廠有限公司│吳金郎│民國103年3月25日│││││吳庚清││├──┼─────┼──────┼─────┼────────────┤│六│美金│上海飼料工│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68,783元│廠有限公司│吳金郎│民國103年8月28日│││││吳庚清││├──┼─────┼──────┼─────┼────────────┤│七│美金│上海飼料工│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35,000元│廠有限公司│吳金郎│民國103年9月19日│││││吳庚清││├──┼─────┼──────┼─────┼────────────┤│八│美金│上海飼料工│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35,000元│廠有限公司│吳金郎│民國103年9月26日│││││吳庚清││└──┴─────┴──────┴─────┴────────────┘附表㈡:
┌────────────────────────────────────────────┐│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前進││414-1│田│0│9│77.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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