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汶 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美月陳榮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由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5號相同,本件重複聲請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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