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勝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緝續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rmes」商標之手提包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勝宇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緝續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hermes手提包3個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游勝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續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hermes手提包3個,經鑑定確屬侵害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4月20日鑑定意見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該扣押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予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