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0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郁選任辯護人邱雅郡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56
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2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家郁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家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時間、發生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案手法,竊取 王進正李倩青林臻良 各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之自白(參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29號卷第2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進正、李倩青、林臻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具結證言(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569號卷〈下簡稱:偵字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74頁正反面)。
(三)附表所示各次犯案手法之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參見偵字卷第42頁、第44頁至第52頁)。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上開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2起竊盜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82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6,000元及定應執行罰金10,000元,緩刑2年,嗣經同上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
614號駁回上訴後確定,嗣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其另於104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①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25日偵查終結而以104年度偵字第1008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
104年3月30日以104年度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嗣於104年4月28日確定、②經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4年3月18日偵查終結而以104年度偵字第5148號提起公訴,由新北地院於104年4月24日以104年度簡字第178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10日及定應執行拘役35日,嗣於104年
5月29日確定等情(本件非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不知悔改,猶於前開①、②案件之偵審期間再犯本案3起竊盜案件,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有不該,且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各鳥類迄今均無法返還給前開各告訴人,惟念其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其並分別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
810號至第812號和解筆錄各1份存卷可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罪所得、所生損害、知識程度、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非良好(參見本院同上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至本案判決時,被告曾因犯竊盜罪,經新北地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6月26日確定,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是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告訴人│日期時間│發生地點│犯案手法│損失財物││號│││││(新臺幣)│├─┼───┼────┼─────┼─────┼─────┤│壹│王進正│104.3.21│00市OO│徒手打開鳥│25,000元││││下午○○○區○○路0│籠竊取紅色│││││30分許│段0號新鳥│折衷鸚鵡1││││││莊鳥店│隻│││││││││├─┼───┼────┼─────┼─────┼─────┤│貳│李倩青│104.5.14│00市OO│以自備鑰匙│900元││││日晚○○○區○○○路│試圖解開鎖│││││時7分│0段00號│頭欲偷取紅││││││永豐鳥園│色折衷鸚鵡│││││││及小黃帽小│││││││鳥未果後,│││││││徒手竊取鳥│││││││飼料4包││├─┼───┼────┼─────┼─────┼─────┤│叁│林臻良│104.5.14│00市OO│徒手打開鳥│75,000元││││晚間○○○區○○○段│籠竊取綠色│││││50分│7號世界叢│折衷鸚鵡及││││││林鳥店│小黃帽鳥各│││││││1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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