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貴全
高水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貴全、高水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