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聲請人 張鴻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如股票確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若其他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同時補具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