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加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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