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劉光美 被告 劉韋吟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原告原為劉光美、 杜建平 2人,因杜建平撤回起訴,而僅由原告劉光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萬元,致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月1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爰裁定本件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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