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簽發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金慶 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