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45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楊國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