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郭宗祐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58,572元(即原告 陳報 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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