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金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金河於93年03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河│暨自起息日9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29360元││年11月17日起│月31日止│││││├──────┼──────┼───────┤││││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金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39743元││7月08日起│││├──┼────┼─────┼──────┼──────┼───────┤│003│新臺幣│陳金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119474元││7月20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