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二號
聲請人浚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浚江企業有限公司丁│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壹拾萬元│QC0九二一0五││││江慰│份有限公司雙園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