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枝全被告王聖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枝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枝全因被告王聖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聖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王枝全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竹檢貴執法緝字第859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字第1006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