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57號
原告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楊佳縈
上列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素瓊 即 陳顏淑麗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且被告陳素瓊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陳素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提出更正後之起訴聲明及承受訴訟狀繕本予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