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蔡順吉
蔡啓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順吉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啓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7,63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蔡順吉自107年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4,07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啓芳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