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楊靜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吉崇禮吉子漢 之繼承人相對人 韋蓉平 債務人 吉韋炎平 即吉子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吉珊珊 即吉子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吉秋陽 即吉子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吉崇義 即吉子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吉崇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6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3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吉崇禮,吉子漢,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吉崇禮邀同第三人吉子漢為保證人於㈠104年6月24日㈡104年12月28日㈢104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4,000,000元㈡8,000,000元㈢4,000,000元,債務人吉崇禮另於㈣105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㈣3,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24年6月24日㈡124年12月28日㈢124年6月24日㈣125年7月21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09年7月25日㈡109年7月29日㈢109年10月29日㈣109年7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211,12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相對人吉崇禮於109年7月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12分之1買賣登記予相對人韋蓉平,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韋蓉平雖為抵押物持分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西屯││1342│152.00│全部(所有權人吉│││││││││崇禮持有12分之11│││││││││,所有權人韋蓉平│││││││││持有1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82│臺中市西屯區西│住家用│一層:63.14││全部(所權人││││屯段1342地號│鐵筋加強磚造│二層:63.14││吉崇禮持有12│││├───────┤2層│合計:126.28││分之11,所有││││臺中市西屯區華││││權人 韋蓉平持 ││││夏巷東一弄9號││││有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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